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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到期未付所得及担保费税务处理规定

2011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迎来很是重要的一项调整。依据这份公告,到期未付费用、担保费、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七种常见业务的扣税规则被相当彻底地理清。不管是进行跨境交易的经营者,亦或者是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掌握这些规定,便能够直接规避税务风险,还能避免被罚款。

到期未付费用扣税规则

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了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类型的合同,倘若到了约定付款日期未进行付款,然而却已将这笔费用纳入当期成本且在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那么在年度申报时便需要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则封堵了企业借助延迟付款来延缓纳税的途径。

要是这笔到了期限却还没支付的钱,并非一次性归入当期成本,而是归入资产原价或者筹办费之中,接着再分期摊入成本里予以扣除,那么扣税的时间就有所不同了。依照公告所规定的内容,企业需要在将其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把这笔到期未能支付款项全额进行扣缴税款,不可以等到分期摊销的时候才去扣除。

担保费按利息所得缴税

非居民企业于中国境内获取的担保费,依照利息所得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担保费的范畴涵盖中国境内企业、对于机构或个人在借贷方面,在买卖方面,于货物运输方面,于加工承揽方面,在租赁方面,在工程承包若干经济活动里,接受境外公司给予担保所支付或者负担的费用。

此规定明晰了担保费的税务处理办法,以往存在部分企业将担保费视作服务费来处理,其税率与利息所得不一样,如今统一按照利息所得来执行,当扣缴义务人进行支付时便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此规避后期补交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税

不存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了机构但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该机构并无实际关联的情况,当其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获取所得时,需依据收入总额减去计税基础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税款。并且,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转让价款之际进行代扣代缴。

此项规定清晰界定了计税依据乃是转让收入减掉计税基础之后的差额,并非全额。计税基础即为土地使用权的原始成本,企业务必妥善留存购置凭证以及成本证明材料,不然税务机关有可能不认可扣除部分,致使多缴税款。

融资租赁和不动产租金处理

不是居民身份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手段,将设备出租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以供其使用,当租赁期限结束之后,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境内企业,所收取的租赁费用,要把设备的价款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贷款利息所获得的收入来计算缴纳税款这一处理方式,把融资租赁在本质上认定成为贷款行为,从而避免了按照租金的全额来征收税款。

倘若非居民企业出租处于中国境内的房屋以及建筑物,而其并未设立机构用以开展日常管理,那么其缴税应按照租金收入的全额来计算,并且由承租人在支付款项的时候进行代扣。要是境外的公司安排人员或者委托境内的单位实施管理,那就会视其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与场所,如此便需要自行去申报纳税,而且税率及其扣缴方式全然不同。

股息红利扣缴时间点

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之作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扣缴税款时间此为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若实际支付时间早于利润分配决定日,那么就在实际支付时进行代扣代缴。

这项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断定依据。在实际业务操作里,存在一些企业,其利润分配决议与实际支付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财务工作者需要精准地判别哪一个时间在前面,依据最先发生的那个时间节点去履行扣缴义务,以此防止由于扣缴时间出现差错而致使产生滞纳金。

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确认

不是居民企业的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是居民身份的企业的股权,要是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那么收入实现的时间并非收款的时间,而是合同生效,并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这样的规定表明,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在股权变更完成的时候便已产生,不管款项有没有收齐。

在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之际,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的情形时,其中一方能够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要是转让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省份的居民企业,那么可以遴选出向其中一个该居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进而由省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协商处理。

看完这七类业务有关税务处理的规定后,在跨境交易里你所在的企业,有没有碰到过由于扣缴时间点判断失误,进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情形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处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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