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报表指南:合并范围咋定?特殊主体咋判断?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该如何界定呢,此问题对企业集团财务报告完整性起决定性作用,还与投资者能否看清全貌紧密相关呀。
确定合并范围的核心理念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以“控制”为根本依据。这意味着要看存在一家子公司应不应该并入,关键在于判断母公司对它有没有控制权。这并非只是看持股比例是不是超出50%。这种控制表现为能够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之后从中获取可变回报。
判定控制,得开展全面的评估。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是关键的起始之处,不过并非是仅有的标准。还得考量投资者彼此间有无协议,还有潜在的表决权,诸如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这类,以及被投资方的治理结构等众多因素。实质重于形式是贯穿于整个进程始终的准则 。
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为了达成合并范围的确定,母公司所控制的每一个子公司,都需要被纳入其中,这里面所说的“每一个”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不会因为它规模微小,或者业务具有独特性,又或者是建在境外这些原因,就把它从合并范围里排除掉,如果母公司对于它的财务以及经营政策能够施行有效控制,那么这个子公司就属于合并对象范畴。
子公司涵盖全资子公司以及非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合并时需同时反映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以及归属少数股东的权益。编制合并报表的首个步骤是确保所有处于受控状态的经营实体都涵盖其中。
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判断
因特定目的,诸如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而设立的结构化实体,被叫做特殊目的主体(SPE),对于判定母公司能不能控制SPE这一情况,不可只凭借法律形式去看待,而是要深入到其实质层面去考量。
主要评估因素包括设立目的、决策权、利益与风险的归属 。母公司基于自身业务需求设立SPE ,母公司拥有主导SPE活动的决策权 ,比如能单方面终止SPE或者变更其章程 ,母公司还享有SPE的大部分利益且承担其主要风险 ,所以该SPE应被纳入合并范围 。
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与之相反的状况下,若是母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法施行控制,那么就不应当将其归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之内。举例来说,在仅仅具备重大影响的情形时,对于联营企业应当运用权益法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里的长期股权项目投资当中进行核算,而不是采用全额合并的办法。
曾经有过这样的情形,对于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存在允许采用比例合并法的状况,可现行的准则明确地提出了要求,要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个变化的目的在于,能够更为清晰地去反映“共同控制”的实质内涵,避免出现把合营方未经单独控制的经济资源加以合并的那种情况。
合并报表的基本格式
构成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呈现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其基本格式包含合并资产负债表,包含合并利润表,包含合并现金流量表,包含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包含附注,这些报表是按照母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去编制的。
对于每一张报表里的项目,都要进行合并抵销处理,比如说,针对合并资产负债表,要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然而,对于合并利润表,要抵销因内部交易产生的收入、成本以及未实现损益。
编制过程中的关键抵销
编制合并报表的关键技术环节在于编制抵销分录这个地方 ,这些分录不属于实际记账的范围 ,是为了消除集团内部交易对合并数据产生的重复计算情形 ,要是不进行抵销操作 ,资产会出现虚增 ,负债会出现虚增 ,收入会出现虚增 ,费用同样会出现虚增 。
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还有内部债权与债务,以及内部商品销售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另外还有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等,这些属于常见的抵销项目 ,只有经过系统的抵销,才能够最终展现出一个纯净的、从外部视角去看的企业集团财务图景 。
就您在实际工作亲身经历里,当要判定一个有着复杂结构的实体能不能归入合并范围时,最让您感到困惑、难以精准把握的特定情形是怎样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个人看法或相关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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